10月15日,我院依法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该院适用该法审结的首起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我院高度重视,从党组到每一名 干警,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方式进行了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干警,尤其是民事审判法官对新的法律的学习和掌握水平,为审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很好基础。
原告闫庆玉、于菽芹等四人诉被告方金贵、汪国营、河南省新郑市搬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于今年7月15日受理后,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于10月1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费、车损共计222366元。
二、被告汪国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069.22元。
三、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搬运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24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