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获嘉县法院民事审判庭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两个担保人依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君、丁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由员额法官岳鸿远主审。主审人收到该案后,经过阅卷,了解了本案案情:本案的借款人为王某君,担保人为丁某某,王某君。案件的证据显示丁某某、王某君作为担保人,仅仅在担保人处签了名字,并未明确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以前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丁某某、王某君均应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但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丁某某、王某君只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月18日上午本案开庭,原告的代理律师可能考虑到民法典的新规定,诉状上的诉讼请求表述为要求三被告共同还款,经法庭责令其明确其诉讼请求后,又底气不足的改为被告丁某某、王某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过庭审及原被告举证、质证,本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王某君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丁某某、王某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判决后,法官耐心释法,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民法典》及《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讲明因原被告的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被告丁某某、王某君的担保责任仍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即丁某某、王某君对王某君的上述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获嘉县法院通过以案释法,宣传了民法典,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