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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法院:兼顾双方利益 化解工程纠纷

  发布时间:2020-12-31 09:35:54


    2020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某建设公司委托律师来到获嘉法院民庭,申请法院尽快解除对被告某置业公司在售房屋的查封,并顺便给该案的一审主审法官送来由其法定代表人特意定制的一面锦旗。至此,这起经过一、二审法院两次审理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双方握手言和得以圆满化解。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9年8月份,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性工程结束以后,双方于2020年1月上旬进行了结算,结算协议约定:被告下属的施工单位应在60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材料款、工程借款等款项620万元,如逾期,二被告应承担违约金30万元,由被告某置业公司对该还款事宜提供担保。在付款期间,我国突发新冠疫情,被告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本无力支付所欠款项。2020年3月底,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下属单位及被告某置业公司立即付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此时,全国新冠疫情刚刚得到控制,各行各业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作为房地产领域内的原被告双方均“伤痕累累”,都急需启动资金,重振企业活力。

    案件主审法官张思杰充分了解了案件双方当事人所面临的形势和困难。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冻结被告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申请,主审人引导双方正视困难,直面问题,经过调解原告同意以查封被告待售房产替代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随后,主审法官多次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从企业现状出发,力争找到一条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之路。尽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谈判,主审法官开启了数次加班调解的工作模式,其中一次的书面调解协议在晚上八点多形成,但苦于双方资金严重短缺,均急需“补水”,最终双方在还款期限的长短和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发生分歧,致使最接近成功的一次调解无奈无果而终。

    调解不成,获嘉法院随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案件宣判以后,出于多种考虑,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新乡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结果没有错误,但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一二审法院进行了工作沟通,二审法院再次启动调解模式,在一二审法院的共同努力下,2020年11月初,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裁判的欠款数额基础上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由被告分三期支付欠款本息600余万元,由原告分两次申请一审法院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查封。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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