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获嘉县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在不影响被执行企业生产秩序的同时,抓住有利时机,推动案件进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龙、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龙、被告某某 建设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原告张某某归还工程款90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归还30万元便不再按期归还,原告张某某于10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调查到该案的申请人有另外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正处在诉讼阶段,该案的申请人是另案的被告,拖欠另案原告的材料款,遂向审判庭了解案情。考虑到强制执行会影响企业的信用,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更利于解决矛盾。结合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情况后,执行干警制定了灵活的计划,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向其释法,提出换一种方案来处理案件,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又可以节省时间和节约经济成本,一举多得。执行干警将制定的计划分别向当事人解释后,当事人一致表示认同。
最终,多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企业交付30万元执行款,并承诺近期将剩余30万元支付完毕,申请人将拖欠的材料款给另案的原告也结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