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办事,执法如山”。日前,作为被执行人的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获嘉县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鲜艳的锦旗。至此,这起2019年10月由新乡中院指定、双方当事人长期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新乡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申请人郭某云与被执行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新乡县法院、新乡中院一、二审审理,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郭某云购房款4755830元及利息,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请再审,河南高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7年3月,申请人郭某云向新乡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新乡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双方当事人先后两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部分案款。后来,由于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发生争执,分别就新乡县法院的相关裁定提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9年10月,新乡中院依法裁定,指定该案件由获嘉县法院执行。获嘉县法院对新乡中院指定执行案件高度重视,院长耿德行、副院长陈和耀多次组织执行人员就案件执行期间存在问题、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以及下一步的具体执行方案等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研判,执行局局长王晨光多次与新乡县法院执行局负责同志进行沟通、交流,并书面致函,了解案件执行期间的具体情况,为案件顺利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0年5月,在新乡中院的组织指导下,获嘉县、新乡县法院一起就该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执行思路等进行探讨,取得了共识,为案件扎实推进明确了方向。
同时,牧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执行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同本执行案件有密切关联的案件,并依法向获嘉县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
获嘉县法院始终坚持文明执法、善意执法,一方面依法及时解除了之前对被执行人部分房产的查封,赢得了被执行人的信任和理解,另一方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在两个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争执、牧野区法院审理案件宣判后的执行等进行耐心细致地释法,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长期诉争势必增加双方诉累,从而促使他们破除了心结,顺利地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将牧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及本执行案件一并执行清结,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