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获嘉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标的额为2792121元的合同纠纷案件,及时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资金支持,受到了当事人的赞誉。
2016年2月1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及厂区绿化项目合同协议书,由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施工。合同签订后,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仅履行了款项后就一直未支付剩余的设备款,故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诉至获嘉县法院。
经审理,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支付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2764138元,诉讼费27983元。判决生效后,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获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人受疫情影响,正处于复工复产关键期,资金压力很大,如果资金链断了,将有一大批工人面临失业。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也为了尽快帮助申请人顺利复工复产,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耐心向其释法,告知其将面临的强制措施会给其企业造成的影响,也告知其申请人面临的困境让其换位思考一下。
在执行干警苦口婆心的劝导下,被执行人表示将尽快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几天之后,获嘉县法院执行款账户收到了一笔被执行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动转来的2792121元执行费,立即通知申请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前来办理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