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获嘉法院依法宣判1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01-10 15:47:16


    日前,获嘉县法院依法宣判1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贺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最高获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贺某甲任获嘉县某居民委员会主任以来,对“村两委”中持不同意见的人进行打击、排挤,随意组织任用社会人员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连某甲、朱某丙、连某乙、贺某乙、连某丙等假借“村两委”名义强行承揽辖区内企业的工程、业务,通过操纵“村两委”会议,组织不明真相群众堵门、上访等方式,采取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本案中,各相关被告人共实施强迫交易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实施其他违法事实6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任获嘉县某居民委员会主任以来,对“村两委”中持不同意见的人进行打击、排挤,随意组织任用社会人员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连某甲、朱某丙、连某乙、贺某乙、连某丙等假借“村两委”名义强行承揽辖区内企业的工程、业务,通过操纵“村两委”会议,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堵门、上访等方式,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系恶势力。

在强迫交易犯罪第一起中,被告人贺某甲组织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连某甲、连某乙、郭某某、朱某丁、连某丙实施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在强迫交易犯罪第二起中,被告人贺某甲组织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连某甲、连某乙、贺某乙实施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贺某甲、朱某乙、郭某某、连某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综合考虑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近年来,获嘉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各项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高位推动,院长靠前指挥、亲自办案;坚持除恶务尽,强化“打财”“破网”;坚持综合治理,加强司法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整改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6760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