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依法治理,才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助力经济转型腾飞的关键所在。是否具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决定着一个地区未来发展的成败关键。要以良法善治,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克难,努力开创经济发展新篇章。
〔关键词〕营商环境 法治化 优化 规范
营商环境是指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各种条件和状况的总和,既包括物质因素,也包括非物质因素。营商环境的物质因素是指区域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产业结构、资源状况等,而清明的政治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良法善治的司法环境则构成了非物质因素。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有效开展贸易交流和商业合作以及参与区域竞争的重要依托,是一个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已经进入新常态的中国经济,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建设,在营商环境物质因素上可优化的空间早已不大,而在非物质因素上的建设上,则可提升空间巨大。因此,将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有章可循地着力构建开放包容互利合作、重信守诺、亲商清商、尊商护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目前中国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商制度和相关法规不完备
改革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举得了巨大成就,具体到经济方面的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数量和质量都得到基本的保障,体系的搭建日益完备。但时代是发展的,立法方面的经济制度等也需要不断跟随时代变化,然而目前的立法却是滞后的,这就造成现有法律难以匹配现今营商环境的实际需要。部分法律规定、条例的出台过于原则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其配套的实施意见、执行标准的解读出台不及时,法律实施的效果不明显。
我国目前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政策的制定既可以由立法机关,还可以行政、司法机关。我国目前的现状就是法律、政策的制定缺少群众的参与,缺少社会、企业的意见,可能导致立法、政策的基础不够,普及性不高。
(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
在之前的国内经济,在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着许多需要政府审批、许可的流程,审批环节繁琐,办理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中国不同的地区在审批等方面的要求、标准不同意,导致企业在拓展自身发展过程中遭受到很多束缚,需要了解当地的法规、规则和工作模式,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等。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市场中虽然提供了有益处,提供了许多帮助及保障,但有时候政府的过于管理、审批却限制了市场的活力。
目前,各地已经开始简政放权,但各个地区效果不一,有的地区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上落实不到位,存在只是片面追求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数量的问题,为了“放”而“放”。与此同时,对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的监管不到位,“管”的不到位,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服务不细致,对于服务事项的认识不足,在提供行业个性服务上存在不足。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对市场的干预过多,招商引资中的表决策思考现尤为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差别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倾向于重点扶持的领域、跨国大型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和税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待遇。这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吸引到投资,但是长此以往则是涸泽而渔,营商的环境遭到根本性破坏,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在政府的绩效管理上,缺少完备的顶层制度设计,如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问责,也只是内部监察,缺乏来自群众的监督和考评,即便是有但往往也流于形式。
(三)社会整体营商法治氛围不强
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需要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只有人们发至内心对于法律的认可和服从,营商环境法治化才得以实现。实现法治话,是需要中国人共同努力的,特别是政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担当,敢作为,执法必严,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营商环境的危害是巨大的,破坏的是整个营商环境和市场交易的公平。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对于经济犯罪打击力度不足,经贸纠纷法治化解决不高效,耗时耗力,往往陷入纠纷的双方都避开走司法程序,这就为营商环境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社会组织参与到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管理的能力不足,缺乏引导和监督,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一,不能很好地参与到对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中来。
(四)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
经济的发展最终还需要市场自身发挥优势,政府需要放手,释放市场的活力,利用市场自身行业协会的发展来促进企业的联动,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的职能。当前,政府职能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还没能形成功能对接,能力互补,这就使得行业本身的社会组织没能有效的发挥作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和监管力度又不够,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公众在获取相关信息时没有有效的查询和咨询途径。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意义重大,能服务党和国家经济建设工作大局。
1.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可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各市场主体明确自己角色定位,自觉遵守,拥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使市场经济环境更加健康、有序,使得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充分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完善商业生态环境,让社会风气更加公平正义。
2.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可以推进公共治理的现代化。政府在“放、管、服”上彰显智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由“人治”到“法治”,决策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社会参与度更高,依法治理落到实处,可以净化和修复政治生态环境。
3.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可以促进诚信中国的建设。社会法制氛围需要公民具备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和公序良俗,当市场的主体发自内心的遵从,营造法制氛围,市场主体自然而然的就会自觉履行自身责任,企业信用得到有效的监管,营商环境必将得到优化。市场从而形成良性有序发展,推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4.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可以增强国际竞争力。良好的善法良法,有序的营商环境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前提,而恶法无序的营商环境则会让外商投资望而却步,营商环境的改善不仅可以吸引外资,而且还可以帮助中国的内资走出去,繁荣国家经济。
5.法治是长久发展的保证,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则得以有效遵守的前提和基础。无规矩不成方面,只有营商环境具备法治化的氛围,市场主体对自己在市场的资本投入何产出都有预见性,也更加加强市场主体对市场的信心,促进其长久有效的发展。
6.法治可以给政府及其官员以有效的约束。法治却别于人治,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运作自己的权利时只能按照规则行事,而非自己的随心所欲,也就实现了政府服务的全面、高效、到位,避免了政府出现滥用职权,让政府把权利在笼子里运行,使得市场主体法律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具有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特别对于今天的中国,如何以良法善法提升营商环境,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对于目前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二、加强法治环境改变的措施
(一)转变职能,高效快捷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为市场主体创造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要搞好环境建设,根本在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转化社会管理职能,为整个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有效的公共服务。
2.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招商引资中的主导作用。在注重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政府应从招商引资的主角中退出来,从“台前”走到幕后,并利用政府对外联系渠道广、范围宽的优势为企业牵线搭桥。
3.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政府应依法改革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从外资企业的特点出发,简化许可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完善许可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通过搞好对外资企业的全方位服务,引进更多外资,留住外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务、商检、海关、金融、电力等垂直部门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外企经济的顺利发展
4.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优化招商引资的法治环境
1.完善招商引资法律制度。在国际法规则的框架内,考虑我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特别是投资融资等法律法规体系;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依法及时进行清理。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既要保护企业和客商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树立文明、效率、公正的执法形象,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3.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严格法律法规,特别是营业执照、严格土地、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兴建工业园、开发区等审批手续。对招商引资涉及购买、盘活国有资产的,在拍卖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群众合法利益要坚决维护,涉及群众利益损失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三)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
1.从整体投资环境来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在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时,必须结合我国实际,从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各项优惠的程度。各级政府应按照"十五"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引资计划,特别是要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同时应注意税收等优惠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相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损。
2.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单纯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既与WTO基本规则存在矛盾。从目前来看,要研究外商投资的心理,确定本地利用外资的目标定位;要严格控制滥用土地政策优惠为引资手段,坚持“寸土必尽其用”的原则,鼓励“无地招商”新模式,用尽量少甚至不占有土地的方式来吸
(四)准确把握市场准入标准,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1.做好与商事制度改革的相互衔接,推动形成更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营商氛围。妥善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切实推动解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利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各类财产权属登记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记平台,让市场交易更加便利、透明。
2.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促进外资的有效利用。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案件中,依法落实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
(五)司法机关做好审判工作
1.适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和制定、修订司法解释,为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整理涉及到营商投资方面的司法解释何政策文件,对于已经和现代经济发展不符合、不实际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应当废止或者及时修订。对于一些空白的领域,应当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及时的提出相关的立法或者修改建议,对需要出台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司法解释。
2.尊重契约自由,赋予法律范围内市场主体自由,依法审理各类合同案件。市场经济发展关键还在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当激发其活性,在审判工作中要允许市场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治,尊重市场主体的契约,尊重合同,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在审判实践中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维护契约正义。通过裁判案件以及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妥善处理民行、民刑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建立相应机制,准确把握裁判尺度。
3.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依法审理金融借款、担保、票据、证券、期货、保险、信托、民间借贷等案件,保护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加快研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金融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持续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4.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对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的制度优势。
5.健全和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问题,解决破产案件难立案的问题。司法机关的相关立案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破产案件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协调好执行案件何破产审查工作的通道,真的的实现 “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性工作格局。
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对于破产案件中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类型,可以快速审理,加快破产程序的进展。
6.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引导破产程序各方充分认识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更加重视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批准权,以实现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制度目标。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研究制定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释。
(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
1.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完善。加大行业内信息共享,公安、检察院、银行、法院等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深度融合,联合推动市场主体信息大数据共享,加大市场主体中的违法、不守信用的主体,推进整个营商环境健康、良好的发展。
2.维护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内让其承担责任,如果涉及到刑事方面,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对于虚假诉讼方面的规定,应当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
3.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
参考文献:
1. 闫冬 《浅析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 祁珊 《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