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1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贠某甲、贠某乙、王某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最高获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贠某甲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轻伤;违法事实4起,致4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违法事实1起,致1人轻微伤。被告人贠某乙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贠某丙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轻伤。被告人苏某某参与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轻伤。被告人翟某某参与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贠某丙、陈某某、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贠某甲、贠某乙、王某某、贠某丙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大多由被告人贠某甲组织,被告人贠某乙、王某某、贠某丙积极参与,并且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贠某甲、贠某乙、王某某、贠某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法院综合考虑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该案的审结,充分彰显了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进一步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社会效果,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