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但是人们在面临法律和利益的抉择时,往往心存侥幸觉得自己能巧妙的“避开”法律法规的制裁,却最终害了自己。8月16日,获嘉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就办理了一起因“侥幸心理”而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
2018年4月1日,苏某收取王红某、王某鑫、王某贤三人每人17000元的出国劳务中介费用,后中介安排三人到香港劳务打工。2018年4月11日下午,由于苏某介绍安排的是非法入境,非法劳务,导致三人被香港惩教署处刑42天后被迁送出境,自行回家。回家后,三人多次向苏某索要费用,苏某以种种借口拖欠至今。
调解员接到此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了苏某,在询问过苏某具体情况后才发现此案件并非像王红某、王某鑫、王某贤所说的那样简单。苏某告诉调解员,在给三人办理手续之前已多次明确告知过他们此次办理的只是旅游签,只能在香港逗留七天,一旦被香港警署发现逾期未返回将会处刑。三人在明知非法的情况下,仍旧报着侥幸的心理向苏某交了钱去了香港。事情发生后,苏某也并未置之不理,到香港将人领回。调解员在听完苏某的叙述后认为此案件双方均有责任,于是通知王红某、王某鑫、王某贤三人来到诉调中心,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和劝导,三人也意识到在该纠纷中也有责任,达成协议,同意苏某返还王红某中介费8000元,王某鑫、王某贤各9000元,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苏某当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返还了三人中介劳务费。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每个人都应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切勿对法律法规抱以侥幸心理,最终只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