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环评手续,私自在获嘉县城关镇某村建设镀铜生产线,使用硫酸铜、硫酸、防锈剂等原料对圆丝进行除锈、镀铜处理,于5月正式投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渗坑。经检测,废水中总铜、总铅、总锌、总镉的测定值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未办理环评手续,私自在获嘉县徐营镇某村老砌块厂院内建设镀锌生产线,使用除锈剂、氯化钾、镀锌液等原料对鸡笼网片进行除锈、镀锌处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渗坑。经检测,废水中总锌、总铬的测定值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两案的审理,消除了部分群众“往封闭的渗坑内排放污水、废水不属违法犯罪”的认识误区,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获嘉县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近5年来,该院共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43件,判处犯罪分子55人。